重庆邮电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重邮〔2011〕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奖励在我校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留学的外国籍研究生、本科生和一年及以上的汉语进修生均有资格申请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奖励”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项与奖金
第四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有: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以下简称“市长奖学金”)和重庆邮电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标准:
(一) 政府奖学金
1.提供资助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校内住宿费;
2.提供首次来华一次性安置费:1,500元/人;
3.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4.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 16,800元/人/年;
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 20,400元/人/年;
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24,000元/人/年。
(二)市长奖学金
1.本科生、汉语进修生:一等奖25,000元/人/年;
二等奖8,000元/人/年;
2.硕士生、普通进修生:一等奖30,000元/人/年;
二等奖10,000元/人/年。
(三)校长奖学金
1.本科生、汉语进修生:一等奖6,000元/人/年;
二等奖4,000元/人/年;
2.研究生: 一等奖10,000元/年人;
二等奖8,000元/年人。
第三章 奖励名额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和市长奖学金名额分别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重庆市教委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名额原则上分别以我校当年全日制学习一年及以上留学学历生总人数和汉语进修生总人数为基准:一等奖5%、二等奖10%。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留学生入学前可申请政府奖学金、市长奖学金(一类)和校长奖学金,政府奖学金依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市长奖学金(一类)按照重庆市教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校长奖学金参照市长奖学金(一类)申请条件申请。
第九条 在校留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根据奖学金名额按个人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参评市长奖学金(二类)和校长奖学金。
第十条 取得奖学金参评资格的留学生学年度综合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市长奖学金(二类),75分及以上(或汉语进修生通过HSK5级考试)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一等奖,70分及以上(汉语进修生须通过HSK四级考试)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第十一条 同时达到政府奖学金、市长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获奖条件的留学生,只能就高享受一项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评奖年度内有补考、重修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市长奖学金(二类)和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会同培养学院组织初审和公示,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相应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留学生教育办学情况的变化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的改变,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将做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成绩测评方法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成绩测评方法如下:
1.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测评总分=年度各门课程考核平均成绩×80%+平时表现成绩;
已经修满课程学分的研究生学年度综合成绩根据该生学术科研能力、论文发表情况及平时表现确定分数;同时按照第3、4条加减分。
2.平时表现成绩
平时表现成绩=基础分+加分-减分。平时表现成绩基础分为20分。
3. 加分情况:
(1)留学生会干部可以视其工作量的多少给予最多不超过2分的加分;
(2)参加市级以上活动获奖加分2分;
(3)参加校级活动获奖加分0.5分。
4.减分情况:
(1)旷课一次扣1分;
(2)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0.5分;
(3)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4)无故超时返校两天扣1分;
(5)晚归一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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