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涉外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积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涉外活动主要包括各单位或部门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及教职工出国(境)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条  学校涉外活动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原则,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涉外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外活动主办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保密预案,明确涉外活动保密事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负责保密工作组织领导;

(二)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调查参与涉外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身份及政治背景;

(三)负责组织、落实涉外活动参加人员的保密提醒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职责:

(一)审批学校各单位或部门拟承办的涉外活动;

(二)严格审查参与涉外活动境外人员的身份及政治背景;

(三)审批涉外活动中拟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严禁涉外活动中提供涉密材料;

(四)对教职工出国(境)进行保密提醒和教育。

第七条  校保密办的职责:

(一)审批涉外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制定的保密工作方案及保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涉外接待交流保密管理

第八条  涉外接待交流实行保密审查审批制度。主办单位或部门在举办涉外接待交流前,应填写《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审批表》(附表1),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审批同意之后报校保密办备案。

第九条  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接受境外人员参观访问,遇有境外人员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迅速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凡属工作需要参加同国(境)外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洽淡业务的人员,各单位或部门必须推荐政治思想过硬和组织纪律、保密观念强的同志参加,事前要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第十一条  参加涉外接待交流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洽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的范围,不得擅自向外方泄露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包括未公开发表的重点科技发明和阶段性成果,以及正在试验中的新项目)。

第十二条  涉外接待交流中严禁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物品。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十三条  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未经审批不得参观涉密场所、保密要害部门等。

第十四条  在涉外接待交流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境外人员和其他人托办的事宜。要注意保护学校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

第十五条  涉外接待交流结束后,主办单位或部门要如实填写《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工作预案完成情况检查表》(附表2),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报校保密办备案。

第四章             出国(境)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保密管理是指对学校教职工赴国(境)

外交流、进修、考察及因私旅游、探亲等进行的保密管理。出国(境)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遵守涉外保密规章制度,在完成对外交流合作任务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国际处网站下载),报学校审批,行前应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重庆邮电大学出国(境)人员涉外及保密须知》(附件3),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及保密提醒。其中,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得到学校保密委(办)批准,接受保密提醒,并签订《重庆邮电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附表4)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开展的交流、合作谈判等公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活动方案应预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在境外执行。

第十九条 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或办理其他私事,须填写《重庆邮电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5)。一般涉密人员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重要涉密人员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还需上报政府军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应对处置,防止发生严重后果。

第五章  境外专家及留学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计划聘用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拟聘专家的背景。原则上涉密单位不得聘请境外专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聘请的境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未经过保密办审批,不得进入境外人员禁止进入的涉密区域,不得接触涉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留学生不得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研究,不得进入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接触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邮电大学涉外保密管理规定》(重邮委200711号)及《重庆邮电大学涉外保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重邮委200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审批表

2.重庆邮电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工作预案完成情况检查表

3..重庆邮电大学出国(境)人员涉外及保密须知

4.重庆邮电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

5. 重庆邮电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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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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